应东峰律师: 应东峰律师,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原为浙江仙居律师事务所,创建 于1982年)最资深律师,大学本科毕业,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自考取律师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工作以耒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及行政、经济、民事、仲裁等案件,担任过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执业中刚正不阿,仗义执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许多新闻媒体作过报导。例如: 被告人王桂香故意杀人一案,参加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辩护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辩护,为被告人王桂香无罪辩护成功,王桂香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许多新闻媒体作了报导。2001年4月20日《今日早报》报导:“我冤枉,我没有毒死丈夫。关押1090天后,仙居一苦命女子被无罪释放”。同日,《中国名律师网》、《新浪网》《齐鲁新闻网》均作了报导,题为:三年冤屈一朝雪 浙江一被判无期女子被无罪释放。2001年4月23日《台州日报》报导:三年前她因涉嫌与人谋杀丈夫而被捕,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上诉后,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台州中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决。于是,在关押了1090天后------“杀夫”女子被无罪释放。2001年4月16日《台州商报》报导:“律师仗义执言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村妇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2001年12月26日《台州商报》报导:“仙居3.12投毒杀人案二审有果,省高院维持原判:村妇王桂香无罪”。2002年元旦《仙居报》报导:“法律为我讨回公道”、“我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 应东峰律师继在台州中院和省高院为王桂香无罪辩护成功后,从2002年1月起,又为王桂香申请国家赔偿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尽职尽责。王桂香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国家赔偿案,为赔偿请求人王桂香代理,经过二年八个月的努力,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申理,王桂香从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国家赔偿金人民币60963.70元。该国家赔偿案的意义超出了案件本身,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2004年11月19日,《仙居新闻》以“无罪村妇获国家赔偿”为题作了新闻报导。2004年11月25日,《台州日报》法治时代专栏以“仙居村妇 错关近三年 获赔六万元”为题作了报导并刊登了《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条。2004年11月26日,《浙江法制报》作了时政新闻报导,题为:本案中杀人的只是那个奸夫 仙居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2004年11月28日《今日早报》作了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诉讼千日终摘恶名 仙居一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元。2004年11月30日 ,《温州日报》作了报导,题为:夫被毒蒙恶名 入狱三年才释放 蒙冤女获国家赔偿6万元 。2004年12月16日,仙居人民广播电台对本案作了报导。2004年12月28日,《南京晨报》作了报导,题为:冤屈“潘金莲”怒讨国家赔偿。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与新闻》杂志2005年第一期发表了长篇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蒙冤记,三个小标题分别为:弱女子含冤入狱 仗义律师替妇申冤 不屈农妇怒讨公道。并刊登了应东峰律师的照片。2005年3月6日,《文摘报》登载了《法制与新闻》杂志的这篇报导。《民主与法制》特约记者焦友龙编著的《笑看人生——纪实文学作品集》(2005年7月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出版)一书中的一篇法制报告文章《“潘金莲”之辱难平啊,不屈农妇叫板检法两家》祥细报导该案例,书中刊登了接受焦友龙记者采访的应东峰律师的照片。《大律师网》、《中国名律师网》、《神州律师网》、《法律168网》、《中国法网》、《中国企业维权网》、《新浪网》、《齐鲁新闻网》、《浙江在线》、《台州在线》、《仙居在线》等新闻媒体也作了报导。 陈小梯贪污案,执行阶段(服刑)为陈小梯申诉成功,犯贪污罪改为犯侵占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改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原告仙居县公路段不服被告白塔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为原告公路段代理,维护公路段合法权益。土地得到安置,损失得到赔偿。 上诉人仙居县中医院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洗涤机械厂为购销合同纠纷案,为上诉人中医院二审代理参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医院由一审败诉转为二审胜诉,不承担偿付货款和运费的责任。 原告仙居县田市信用社与被告胡银凤、赵明才、赵铭富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为被告(担保人)赵明才、赵铭富代理,被告赵明才、赵铭富胜诉,不负担保责任。 原告王冬云、项美芳 、项建辉与被告张均法及陈兴水、吴玉桂、李和龙、徐林松、吴相居、范红星、郑好弟、潘伟萍、李海华、张桂龙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张均法代理,被告张均法胜诉,不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1月29日,《仙居报》记者崔瑛以“屋主?泥水匠?木工?谁该为这起工伤事故负责”为题作了报道,并请应东峰律师在律师说法栏目谈谈城乡居民在建房施工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原告李鉴表与被告吴哑老、蒋达树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被告吴哑老、蒋达树代理,被告吴哑老、蒋达树胜诉。台州商报记者于鹏以“律师仗义执言 法院公正判决 哑女终于讨回了公道”为题作了报导,并编发编后语道:本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也告诫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绝不能弄虚作假,打官司切莫做伪证,否则会弄巧成拙,“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与被告仙居县溪港乡仁庄小学为人身损害赔偿二案,为原告王卫国、王勇锋代理,原告胜诉。仙居电视台、台州电视台作了跟踪报导。 原告吴朝虎、吴培仙与被告吴利荣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为原告代理、原告胜诉。台州电视台作了跟踪报导。 王均田、王焕善(王均田之父)与王福兰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为王均田、王焕善向省高院申诉成功,省高院撤销仙居法院(82)民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1987)仙法民重字第69号民事判决和台州中院(1988)台法民上字第372号民事判决,讼争房屋产权判归王焕善方所有。省高院的再审判决生效三个月后,仙居县人民法院依照省高院的判决强制王福兰出屋,王均田一家又回到了被强制出屋离别五年之久的自已的房屋。这场官司从1982年打到1993年,历经十一年风雨,王均田和父亲王焕善终于讨回了公道,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原告吴桂香与被告王焕米为离婚一案,为被告王焕米代理,被告王焕米胜诉。都市快报、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台州电视台等媒体作了连续报导。 申诉人蒋相森与被诉人张豪荣(仙居县黄坦树砖瓦窑业主)为事故伤害赔偿劳动争议一案,为申诉人蒋相森仲裁和诉讼代理,蒋相森在仲裁和诉讼胜诉,由张豪荣赔偿给蒋相森鉴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前5个月的生活费42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6.40元、交通费300元、一次性赔偿金137024元、假肢安装费90100元、假肢维修费13515元、共计246377.40元。本案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诉人张豪荣全额承担。 应东峰律师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应东峰律师网址: http://tzydf.FL168.com 或 http://tzydf.9ask.cn或 http://.tzydf.66law.cn 或 http://ydfeng.lawyeres.cn,应东峰的律师职业博客 - 企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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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应东峰
  • 职业:律师
  • 地区:台州市
  • 公司: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
  • 电话:13968565164
  • 公司网站:http://tzydf.9ask.cn
  • 自我介绍: 应东峰律师,浙江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副主任,本科毕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及行政、经济、民事、仲裁等案件,担任过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执业中刚正不阿,仗义执言,尽职尽责,诚实守信,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例如:王桂香故意杀人一案,为王桂香一审(台州中院)、二审(省高院)无罪辩护成功,王桂香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后经过二年八个月的努力,通过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立案审理,为王桂香申请国家赔偿成功,王桂香获得国家赔偿金六万多元。许多新闻媒体对应东峰律师所办案例作了报导:《法制与新闻》杂志发表了长篇报导,题为:当代“潘金莲”蒙冤记;《文摘报》作了转载;《浙江法制报》报导:本案中杀人的只是那个奸夫 仙居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今日早报》二次作了报导:题目分别为:我冤枉,我没有毒死丈夫 关押1090天后,仙居一苦命女子被无罪释放、“当代潘金莲”诉讼千日终摘恶名 仙居一农妇被错关三年获赔六万元;《南京晨报》报导:冤屈“潘金莲”怒讨国家赔偿;《台州日报》二次作了报导,题目分别为:“杀夫”女子被无罪释放、仙居村妇 错关近三年 获赔六万元;《台州商报》二次作了报导,题目分别为:律师仗义执言为被告作无罪辩护 村妇关押三年获无罪释放、仙居3.12投毒杀人案二审有果 省高院维持原判:村妇王桂香无罪;《温州日报》报导:夫被毒蒙恶名 入狱三年才释放 蒙冤女获国家赔偿6万元 ;《仙居报》先后作了报导,题目分别为:法律为我讨回公道、我为王桂香作无罪辩护;《仙居新闻》报导:无罪村妇获国家赔偿;《民主与法制》特约记者焦友龙编著的《笑看人生—纪实文学作品集》一书以“潘金莲”之辱难平啊,不屈农妇叫板检法两家为题作了祥细报导;《仙居广播电台》、《中国名律师网》、《大律师网》、《法学家网》、《神州律师网》、《新浪网》、《齐鲁新闻网》、《中国企业维权网》、《浙江在线》、《台州在线》、《仙居在线》等许多新闻媒体作了报导。 《新法网》将应东峰律师列为中国最具影响力律师候选人之一,《中国法学会》网将应东峰律师列为著名律师。应东峰律师获首届全国律师博客大赛最佳博客作品奖,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协授予应东峰律师“律师执业二十年”荣誉证书和银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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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允许个体律师事务所聘用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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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协授予应东峰律师"律师执业二十年"荣誉证书和银质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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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东峰律师为湖南藉被告人杨冬初不构成抢劫罪辩护成功,法院判决认定杨冬初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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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东师律师在首届全国律师博客大赛中获最佳博客作品奖(最佳博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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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死亡的赔偿案应以全部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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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 阅读(814) 评论(0) 2006-10-18 14:27

 请多多访问http://tzydf.9ask.cn的帖子,支持全国首届律师博客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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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全文 阅读(737) 评论(1) 2006-10-04 18:04

 缺乏犯罪数额有效证据 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人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认为本案因缺乏毁坏财物数额的有效证据而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数额达不到较大,就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其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毁坏财物的数额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本案在认定犯罪数额上,是缺乏有效证据的。
    1、没有由侦查人员依法收集的毁坏财物清单。这是认定毁坏财物罪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就奥迪车的损坏物品清单问题所作的二次《情况说明》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侦查机关在2006年4月26日所作的《情况说明》称:“关于王真南被损坏的奥迪车的损坏物品清单,该车进行物品损失估价时,已由城关派出所与受害人亲属移交给价格认证中心,我局多次派人联系调取损失物品清单,但价格认证中心称清单现在找不到”。侦查机关在2006年8月4日所作的《情况说明》称:“……由于当时可能中心工作人员疏忽,没有找到奥迪轿车被毁清单原件,案件诉到检察院后,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被毁清单原件,经现次跟物价中心联系后,物价中心说原件已找到,但不能复印,于是公安机关通知受害人,由受害人对照原件重新抄了一份被毁清单,并由受害人签字,公安、物价人员见证。2006年8月3日,经再次工作联系,由公安人员陪同物价中心人员到复印店,将被毁清单原件复印,移送给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本案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将毁坏财物清单原件这一关键证据移送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的职责。很愦憾,至今仍无毁坏财物清单原件这一关键证据。
    2、被毁坏的奥迪轿车是本毁坏财物案的关键物证,在案件未了结前应保留这一物证。很愦憾,受害人已对被毁坏的奥迪轿车进行维修,也就是说,被毁坏的奥迪轿车这一物证已不存在。
    3、2006年6月13日,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对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的前挡风玻璃等物品损失价格为29700元的鉴定结论不服,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根据被毁坏财物损失清单原件和被毁坏的奥迪轿车进行重新鉴定,因为被毁坏财物损失清单原件这一书证能说明那些物品损坏,被毁坏的奥迪轿车这一物证能说明受损坏的程度。仙居县人民法院接受了重新鉴定申请,并于2006年6月23日申请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辩护人认为,自法院接受重新鉴定申请后,原鉴定结论已没有效力,除非重新鉴定后作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结论。
    4、浙江省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仙居人民法院申请后高度负责,对鉴定标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并调阅了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有关档案。于2006年9月8日致辞函仙居县人居法院,认为:“鉴于价格鉴定标的的使用情况、受损配件具体情况、受损程度等基础资料难以认定,也元法对其受损情况进行实物查勘,根据目前情况,无法进行复核裁定”。
    综上所述,本毁坏财物案缺乏关键的书证、物证和有效的损坏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毁坏财物的价格数额,不能认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阅读全文 阅读(1486) 评论(1) 2006-09-22 06:48

 律协出钱给律师体检(仙居四位律师)

   浙江省台州市律协发出台律协(2006)23号文件,决定拨款给45周岁以上执业律师体检,并公布了律师名单,仙居参加体检的律师有四位,名单如下:
    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
    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应金龙
    浙江安洲律师事务所:张爱林  周成海
    上述四位律师的体检医院为仙居县中医院。
    律协出钱给律师体检,体现了律协对律师的关爱。

阅读全文 阅读(764) 评论(2) 2006-09-22 06:43

 向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蒋悦明致敬

蒋悦明,人民警察,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 2005年9月18日,仙居县大战乡樟树下村三名儿童在桐园溪玩耍时掉入采沙的溪坑中溺水身亡,仙居县车头制药厂向他人所买的沙来自该溪坑。当夜,多人到车头制药厂抬尸闹事,冲击车头制药厂,车头制药厂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生产生活秩序遭受严重威胁。仙居县公安局接警后,指派蒋悦明带领干警,前往现场平息事态,执行公务。在蒋悦明与其他干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参与闹事的歹徒砸破铁树花盆,用铁树花盆碎片当凶器袭击蒋悦明及其他执行公务的干警。蒋悦明的双眼被歹徒用铁树花盆碎片击伤,造成蒋悦明左眼球破裂、穿孔,医院行右晶切+玻切(即切除右眼晶体、玻璃体)+重水+注油术;左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4.4(0.25)。经鉴定,蒋悦明的受伤害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四级。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将悦明为因公致残四级残疾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将悦明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在非工作时间,遇紧急情况,置自身安危而不顾,挺身而出执行公务,不怕牺牲,以自已的实际行动向人民交了一份好答卷。
    作为律师,我向人民警察蒋悦明致以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我们在向因公致残人民警察蒋悦明致敬的同时,希望蒋悦明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关组织领导的维护和保障,不要让英雄的血泪往肚里流。
                                                                                                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东峰
                                                                                                               2006年9月9日

阅读全文 阅读(764) 评论(0) 2006-09-12 19:41

 为争母亲遗产 姐妹对簿公堂

    杨某某、娄某某夫妇生有杨大女、杨次女、杨小女(注:系化名)三个女儿。1987年,杨大女嫁给临海章某某并生有一女。随后,杨次女、杨小女相继出嫁,杨某某、娄某某夫妇身边无人照顾。1990年,杨大女和丈夫章某某出于照顾年迈老人的孝心,将一家三口人均迁回杨某某、娄某某夫妇身边落户照顾杨某某、娄某某夫妇。1999年12月9日,杨某某亡故。2001年9月23日,娄某某因车祸受伤医治无效死亡。其医疗和丧事均由杨大女料理、支出。由杨大女签字共领得其母车祸死亡赔偿金60000元,用于医疗、丧事、处理事故、招待等开支,杨大女在处理丧事后将2800元暂存母亲的存折。
    2003年,杨二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大女独占母车祸死亡赔偿金60000元和母亲存款70050元,要求继承分割这些遗产。法院追加杨三女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而撤回起诉。2004年4月29日杨二女、杨三女再次状告胞姐杨大女。被告杨大女聘请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应东峰律师经过必要调查,庭审中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属遗产。其母存折上的35750元是其母生前与杨大女共同生活时由杨大女先后多次代领用于其生活开支的,这35750元已不实际存在,不属遗产。原告把这35750元也算作遗产要求分割,是无稽之谈。
另外,其母存折中的最后一笔28000元,是其母车祸死亡赔偿款,原告将其作为其母生前遗下的存款是错误的,是重复计算(一边计入赔偿款,一边计入母亲存款)。
    二、原告称被告独占遗产,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是对被告的污蔑,从杨大女把余下的28000元赔偿款存入其母的存折而没有存到自已的帐户这一行为可以明显看出,杨大女并没有独占遗产的企图。
    三、继承遗产应当除去因被继承人生前医伤、生活费用及办丧事等费用,对剩余部份由原、被告三人进等分割。
    四、被告杨大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004年9月10日,仙居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一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认定可分割的财产为人民币34380.48元,原、被告三姐妹均等分割,每人11460元。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阅读全文 阅读(726) 评论(0) 2006-09-10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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